潍坊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合同签订与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合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是学校合同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三)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四)指导、监控合同履行;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合同类型、部门职责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管理的合同经审计处审核后实施;
(二)对合同签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标的额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合同报送审计处进行法律审查;
(四)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牵头相关部门代表学校对外进行业务洽谈和合同订立,合同的签订应符合财务报销制度要求。
具体包括:
(一)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二)物资采购、设备采购、耗材采购、服务采购等;
(三)纵向课题经费的使用;
(四)横向课题及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
(五)以潍坊科技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的合作业务;
(六)以潍坊科技学院名义向外单位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十条 合同订立依据
(一)经招投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订立的合同,凭招标办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办理合同签订。
(二)采用随标、参标方式订立的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1.主要领导签字的采用随标、参标方式的批示;2.近期的标的相同的合同。采用随标和参标方式的,需与所参照的近期合同完全一致,即合同的当事人、标的、单价、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事项均相同。
(三)由采购中心或招标办以询价议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订立的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1.学校主要领导签字的以询价议价或竞争性谈判形式办理的批示;2.提供至少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单;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的,至少两家供应商报价单;3.学校主要领导签批的报价结果汇报。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合同的订立。需提交以下材料:1.学校主要领导签字的同意单一来源采购的批示;2.供应商提供的近期相同标的的合同1-3份;3.学校主要领导签批的与供应商谈判价格的汇报。
(五)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学校主要领导签批的批示。
以上所有事项符合“三重一大”要求的,要附有党政办公室出具的盖有学校公章的“三重一大”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要求。
(一)经招投标订立的合同,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二)采用随标、参标方式订立的合同,付款方式与参照合同一致;
(三)根据第十条第(三)、(四)项方式订立的合同,依据学校主要领导签批的询价结果汇报或与供应商谈判价格汇报中载明的付款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计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专门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可替代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须报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后,以“潍坊科技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合同执行中经费监督控制。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合同由审计处组织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审查无误后,方可加盖“潍坊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时,归口管理部门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潍坊科技学院经济合同预审意见书;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第十条所提出的各项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归口管理部门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第十九条包含的所有材料;
(二)合同相对方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签订有企业资质要求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相对方签字人是法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相对方签字人不是法人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合同的履行施行有效监控制度。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合同的履行,敦促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的,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归口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上报,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需要学校支付价款的,应当以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为依据。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生效合同的原件一份。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及所有关于合同订立的书面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材料在审计处建立台账,并按归口管理部门分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