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科技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节能减排,降低用车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是指学校因公务活动所配备的机动车辆,主要使用范围:公务接待用车;重大教学、科研活动用车;处理紧急或突发事件用车;取送机要、报送重要档案材料等方面用车;会务、校务用车等公务活动用车。
第二章 公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公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驾驶员出车须经办公室批准,持派车单出车。除执行公务外,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公车原则上由固定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经办公室批准,方可临时调配驾驶员。
第四条派车时力争采取“多事合用一车”原则,减少一事一人独用一车,以降低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五条学校党政领导不配专车,公务活动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六条各学院、各部门用车实行预约制度。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业务,除必须使用公车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使用部门负责人要提前一天在学院协同办公系统提交用车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并出具派车单,派车单作为报销出差人员差旅费用的重要材料之一。如需租赁车辆时,填写《车辆租赁审批表》,经经办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办公室按合同规定租赁车辆,车辆租赁合同及租车明细作为报销出差人员差旅费用的重要材料之一。
第七条严禁公车私用、擅自驾驶公车。学校公车不准参与旅游、探亲访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九条公车管理使用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外借(租)车辆,避免外部人员利用学校公车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车辆管理使用部门和人员负责。
第三章 公车日常费用管理
第十条公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等费用由维修单位凭办公室签字认可的《车辆维修保养单》,直接到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划账)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洁”制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
第十二条公车的油耗、维修费等必须建立台账,定期公布、考核。健全公车油耗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潍坊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