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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潍坊科技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收费合法依规,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中对民办高校收费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批准实施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不含校办产业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培训费。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一)学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等;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申请设立或调整、变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由学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提交《潍坊科技学院申请设立或调整、变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及相关收费依据等材料经财务处初核、校长审批后,提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则还需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正式发文或进行网上公示执行。

各类报名考试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信息检索查询费、资料复印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委托和非营利原则、方便学生生活和成本补偿原则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立项

各部门需要设立内部管理和服务收费项目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政策等)、填写《潍坊科技学院收费项目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2.初核

财务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政策予以分类。

3.审批

初核合格的收费项目,报校长审核,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按规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还要上报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备案。

4.公示

财务处将学校(或经上级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审定通过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收费信息。

5.执行

财务处将审定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收费信息通知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工作任务。

第七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公寓用品代收费和超定额水电费。

(二)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

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时加收任何费用。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第八条 培训费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确定。

培训收费是指学校或各院系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的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由业务承担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执收,无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二)经营性培训指校内各部门以学校或学院等二级单位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向其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核定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执收。经营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第九条 收费项目的变更与撤销。

收费单位凡是涉及新增、减少、撤销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费用收取

 

第十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安排,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授权,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实施收费行为。

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性收费外,需要委托财务处统一收费的,应提前三周把《潍坊科技学院收费项目审批表》和收费明细单交财务处。财务处收费完成后,填写《潍坊科技学院财务处收费通知单》给收费委托部门,以便对账。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授权可以单独组织收费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收费资料的统计整理工作。各收费部门应在收款当日与财务处核对收款信息,并将款项及时交财务处。对于零星小额收费,可书面申请实行定期上交。款项上交财务处时,收费部门填写《潍坊科技学院部门收费缴款记录单》,连同《潍坊科技学院收费项目审批表》和收费明细单,原件留财务处,复印件留本部门,以备对账。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收费必须按照学校下达的收费文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

(一)学生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做好学生自觉缴费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学生收费工作中有关纠纷、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2.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审查欠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4.多渠道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落实学生学费的清缴工作等。

5.加强学生欠费催缴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具体组织、落实学费收缴的实施工作;

2.准确统计收费工作信息和欠费学生清单;

3.定期向学生学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全校学生欠费情况并及时将欠费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关院系,制定学生欠费催缴方案等。

(三)教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及时向学生处、财务处和各院系提供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等相关信息;

2.依据学生缴纳学费的凭证做好学生注册等学籍管理工作。

(四)各院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和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和组织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2.加强对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检查,召开学生收费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学校各部门、各部门在学生收费工作中的沟通和联系。

3.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新学年学生应缴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相关院系,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做好学生自觉缴费的思想教育工作;

4.新学年开学前,学生应按照财务处的统一要求,采取微信支付方式缴费,或及时将应缴学费存入学校发给学生的银行卡中,由财务处委托银行负责收代扣。开学后,办理好发票发放工作。

5.及时准确掌握欠费学生名单,核实欠费学生情况,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告知家长,落实学生学费的清缴工作等。具体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6.充分利用网站、校报、宣传栏、黑板报、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自强自立、诚实守信”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自觉缴纳学费的意识,营造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五)收缴办法

1.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住宿费标准要按学生公寓的具体分类情况进行公示后,按学年进行收缴。

2.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缴,采取微信自助交费或委托银行代扣等方式,由财务处制定具体收取方案,及时收缴。学生要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缴清该学年所有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缴纳费用后,要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以便核对。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将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学校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困难补助、新生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完善资助体系,解决特困生缴费难的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办理贷款或缓缴手续(办理缓缴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4.休学期满或退役复学时,需持复学通知单、住宿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就读年级及专业类别、入住公寓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5.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只能变动一次。因转退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不足部分进行补齐。

6.对于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财务处收到贷款资金后,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的学生贷款信息抵扣学费、住宿费。贷款金额不足学费、住宿费的部分,由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缴纳。国家助学贷款结余一般用于下学年的学费抵扣,毕业季学生一般在年末发放。学生可到大学生事务部中助学管理中心,查询贷款到账情况。

7. 新生收费工作

1)建立新生个人账户。在新生分批次录取开始时,招办要及时将录取学生信息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新生银行卡或将学生交费信息进行处理,导入微信支付系统,制定缴费须知等,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给学生。学生根据学校缴费要求,及时缴费。

2)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教务处须在新生报到后20日内,将准确的新生信息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3)集中收费。学生学费一般采取银行批扣或者微信交费的方式进行,学生缴费成功后,财务处将学生缴费发票进行打印后,按照专业发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生报到时,要将发票分发给学生,学生凭缴费发票进行入学报到。

如因特殊原因学生未完成缴费,可在报到当天到财务处设立的集中收费点进行清缴。

4)新生须在报到时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如通过学校绿色通道申请办理了助学贷款,要持审核后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到集中收费点缴清剩余的费用。

8.学生公寓调整,公寓管理中心每学年末办理一次,公寓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

新生住宿费在开学时先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学生的需求住宿后,按照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

9.成人教育学院、电大、教师培训学校、农村干部培训基地等成人培训机构负责成人教育学费及培训费的催缴工作,要按照与各函授点签订的协议清算成教学费,签订的协议要在财务处备案;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考试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用、培训费用、其他费用收取,一律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对于经营性质的其他收费,相关部门凭合同或协议书到财务处交款,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时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在校生每学年学习时间按照10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

第十六条 因故退学或个别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本科(专)生学费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退房时间计退,书费以二级学院提供的实际用书来计退。在校剩余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再办理退费。

办理学费、住宿费退费手续时,需提交学籍异动表,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卡务中心、舍管科等相关部门签字后持本人缴费票据,学生本人填写领款单并签字,财务处出具退费单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退费学校规定的退费程序办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潍坊科技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所有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申领或领购,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采购或私自印制票据。

第十九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各部门须按照规定持相关收费项目审批报告,到财务处办理票据领用和登记手续,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票据。

 

第七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条  当年1010日前,无故未足额缴齐学费的学生,各院系要将其欠缴学费的情况及时通报家长。

各院系停发其各类奖学金、各项补贴等,直到缴齐为止;停发的奖学金、补贴等不再补发,也不冲抵所欠学费。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各院系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学籍科统一审核并转交教务处相关科室。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可参加正常上课、实习、考试、设计等,但不计成绩,其成绩由教务处作为档案成绩管理,不作为学业考核成绩。学生缴齐学费后,其成绩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无故欠费的学生,各院系不准其参加毕业答辩,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高一级的入学考试(专升本、考研等)。

第二十四条  对自考及成人学籍的在校生无故欠费,自考办及各成教负责部门不再给其在考试及毕业时提供任何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恶意欠费学生欠缴的学费,财务处自当年1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月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恶意欠费的学生,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对违反以上规定,为恶意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校内岗位工资中扣缴学生所欠款项。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对各部门收费行为实施监督职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各项收费的执行情况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收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实施。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取消该收费项目。对于违反学校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收费管理相关业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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