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财务制度>正文

潍坊科技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潍坊科技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各部门)等有关财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各项财务活动的开展和经费的支出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范围和额度开支。

第四条  拟报销支出应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资金。  

 

第二章 报销准备

 

第五条 报销中涉及工程、商品及服务的购买,均要遵循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横向科研项目的采购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法律意识,各类经济业务的发生应主动与对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合同的签订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部门或个人办理报销前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票据、协议或合同、支付凭证及所需要的其他佐证材料。原始票据包括从外部取得的各类票据和学校内部各部门的自制凭证、表单等。其中,外部取得的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收款(开票)部门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公章)的各类结算单、清单等。

(二)收款人的姓名、工号或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开户行、联行号;收款部门的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收款信息。

第八条  发生下列报销事项的,还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取得相关材料: 

(一)办公用品、教材、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供对方部门出具的明细清单(发票上已注明的除外),并由经办人、验收人和领用人签字确认。

(二)大宗图书购买,必须先到图书馆入库后方可报销;购买部门价值达到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部门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装具、体育用品等各部门先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审核手续,再到财务报销。

(三)公务交通活动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学校定点租赁公司车辆,向其以外的租用社会车辆需经办公室审批,应主动与对方签订租车协议或合同,明确出行地点、事由、计价标准和金额、双方权利义务等,采用对公转账支付。

(四)课题协作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等服务购买,同一事项单张或累计金额超过10000元(含)的须附协议或合同,按实结算的须同时提供明细结算清单以及人员名单、活动内容或方案等佐证材料。

(五)版面费报销须附征稿通知、付款凭据等证明材料,原则上采用对公转账支付;出版费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邮寄快递费单张发票超过200元的,需提供寄件回执或写明邮寄信息。

(六)差旅费报销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和培训的还须提供加盖举办方公章的通知、财务票据、出差报销单等。

(七)会议费报销时,提供五单:会议费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表、会议费用原始及明细单据、其他相关财务票据。

(八)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和综合定额管理。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30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培训费报销时,提供七单:备案意见表、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选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费用及明细原始单据及其他有关财务票据。

(八)公务接待费报销还须提供派出部门公函或邀请函(无公函或邀请函的提供情况说明)、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出国(境)经费报销须提供因公出国(境)批文、相关费用结算单据;受邀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短期访学等还应提供邀请信函等。

(九)基建、修缮等工程类支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报销要求如下:

1.工程有关费用的支付: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检测、市政配套等,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及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中标通知书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确认书(或请示领导批复);(2)合同原件及《合同付款进度明细表》;(3)属大额支出的有《大额支付会签审批表》;(4)发票等。

3.工程变更或追加经费支付:(1)中标通知书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确认书(或请示领导批复);(2)合同原件;(3)《工程变更或追加经费审批单》;(4)工程变更或追加审计报告;(5)发票等。

4.材料、设备等相关款项的支付:(1)中标通知书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确认书(或请示领导批复);(2)合同原件及《合同付款进度明细表》;(3)属大额支出的有《大额支付会签审批表》;(4)发票等。

5.工程结算款的支付:(1)中标通知书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确认书(或请示领导批复);(2)合同原件及《合同付款进度明细表》;(3)属大额支出的有《大额支付会签审批表》;(4)发票;(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工程决算报告等。

6.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合同或任务书规定应扣质保金的,则需对方单位全额提供发票并将质保金扣除后付款。(1)合同原件及付款情况结算说明;(2)质量验收报告或验收单等。

以上材料应当为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原件。工程竣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十)发放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教学科研奖励、津补贴等各类人员经费;校外专家咨询、评审、讲座等劳务费;学生奖助学金等各类奖补等,需打印出酬金发放清单,加盖各部门部门公章后,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后交财务处转卡支付。奖励、补贴等发放有相关文件依据的须同时附上。

1.劳务费是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劳务费发放等应发放到相关人员银行卡上,不得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不得虚构劳务费发放事由,伪造领款人信息,不得代签代领。

校外人员报销单仅限当月有效,跨月需重新填报。科研横纵向经费发放劳务费应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政策据实发放。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编教职工劳务费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上,并统一计入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与学校签订用工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其他非在编人员(含在校学生)发放的劳务费,按照劳务报酬计税。劳务报酬所得及计税标准参见下表:

劳务报酬应税所得额计算标准

级数

收入金额

应税所得额

1

不超过800

0

2

超过800月至4000

收入-800

3

4000元以上

收入*80%

劳务报酬税金计算标准

级数

应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40%

7000

2.举办培训班或学术报告会的外聘专家讲课费应按上级标准发放。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3.我校在职人员,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课时、岗位、绩效等费用、酬金,应按学校规定和程序发放,平时不得从本部门各项经费中发放;本职范围内的工作,除工资、学校岗位绩效外原则上不予另付酬金。

4.人员酬金应从各部门公用经费、其他项目经费、横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校内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等项目经费中原则上不得列支人员酬金,如有列支依据的从其文件规定或学校会议纪要。经常费原则上不得列支人员酬金,特殊情况需列支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重要的上学校党政班子会。

(十一)各部门分散采购报销时,不需要提供分散采购事前审批材料,由实施采购的二级部门自行存档备查。集中采购项目报销,严格按照潍坊科技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九条  各部门报销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各类票据和报销凭证要求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全。

第十条  从外部门取得的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票头分别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财政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出票(收款)部门印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电子发票须打印出纸质票据,和非电子发票通过财务处微信公众号提供的网站认证后报销;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具合法票据的,可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并加盖开票部门印章;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同时取得发票联和抵扣联。

第十二条 从境外取得的原始票据,报销前由外事处审核票据内容,并盖章确认,报销时附上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或银行卡支付凭据等辅助材料,由外事处根据兑换日(或交易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后报销。特殊情况直接使用人民币支付的,须提供详细说明。报销境外机票的,须附上登机牌和电子客票行程单或与电子机票上记载的人员姓名、日期、目的地一致的出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各项目之间因提供劳务、服务等符合学校转账规定的,可凭潍坊科技学院经费结算划转单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和汇款时完整填写《潍坊科技学院借款(汇款)单》,其中向外部门汇款须附汇款通知单或购买协议,并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事前采购审批手续,(审批办法同报销审批)。

第十五条  原始票据要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包括付款部门(除机票、车票、学费、手机话费等可开具个人姓名外,抬头应为潍坊科技学院)、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票据中没有完整填写单价、数量及金额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种类太多,无法在一张票据中列明具体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部门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或电脑小票。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经批准可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的办公用品、材料、图书等商品,报销时须提供网购订单及支付记录截图等交易记录凭据。

第十六条 单张发票遗失,须取得加盖原开票部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审批,并经遗失人承诺复印件为首次报销后,可作为报销凭证的依据。遗失发票报销后找回,需及时补交学校财务处,不得重复报销。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一律不予报销,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原始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由开具部门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部门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开具部门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八条  原始票据应及时报销,超过时限的票据财务处不再接收。

第十九条  按规定须签订有效合同的报销事项,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和金额,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以下票据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假票据、过期票据、财政(税务)部门申明作废的票据、发票要素不全的、发票开具内容与经营范围不符的、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票据、罚没款票据、机打票据手工开具的等。

严禁以各种理由或名目将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进行拆分审批或财务报销;严禁以虚构经济业务套取国家资金。

 

第四章 报销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在取得所规定的原始票据后,应将原始票据分类汇总,根据报销内容完整填写经费报销汇总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汇)款单、举办会议和举办培训费用报销单、公务接待费报销单等,报销单上注明报销事由、项目代码、大小写金额、附件张数,收款人姓名、卡号、开户行,收款部门的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采用网上报销的,需打印出网上报销单,无须再次填写上述报销单。

第二十二条  报销票据上的签字人包括经办人、审批人、验收人、领款人、证明人等相关人员。经办人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真实、合法,并在报销单和发票背面签字确认。购买实物的还须验收人、领用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各类经费的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遵循大额资金集体讨论、分级审批和回避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和预算额度内进行审批。具体审批规定执行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所有签字一律使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做到字迹清楚,易于辨认。每个签字人的经济责任分别如下:

(一)财务活动经办人对该项开支的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等负责;

(二)验收人对该项开支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实物资产和基建、修缮等工程的质量的保证性、数量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对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

(三)审批人对该项开支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全面负责;

(四)财务处审核人对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审签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校长、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对本人所审批经费开支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  暂借(汇)款

 

第二十五条  各类经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对公转账支付,经费借款实行从严控制,严禁公款私借,严禁无实质用途的借款。除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学生见习实习、出国等活动外,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各类借(汇)款,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在任务完成一周内结清账目。既不说明情况,又不报销冲账的,从经办人和审批人等相关责任人工资中扣款抵账,且不再受理该责任人下次借款。

第二十六条  暂借票据尽可能在对方承诺到款的一周之内办理,办理时提交《潍坊科技学院预借票据申请表》,准确完整地填写付款部门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金额、票据种类等开票信息,经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我校正式教职工到财务处办理。暂借票据自借出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未到款的,经办人应加强催款力度,确实无法到款的应及时收回所借票据,超过三个月既不到款又不退回票据的将视同借款,参照借款逾期未还办法从经办人和审批人等相关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报销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项费用的发生,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由学校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财务处网页下载,通过个人支付宝账号、微信钱包以及手机银行等方式转账给个人的,视同现金支出),经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报销。通过个人支付宝账号、微信钱包以及手机银行等方式转账到对方部门账户的,须打印出已成功支付到收款部门对公银行账号的截图,无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销支付实行无现金结算,包括学校财务系统的无现金转账、转卡;网上银行转账以及其他无现金授权支付。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经审核后,也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转账(转卡)时,须提供对方部门(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发卡行名称)、开户行账号(卡号)等完整信息;酬金发放、奖助学金发放等批量转卡仅限寿光本地建行和农行卡。

报销经办人应为我校在岗职工或在财务处备案的报账员。学生、临时人员、 校外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会计业务。发放学生、临时人员、外聘人员的费用、酬金、补助时,应当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开户银行、账号,通过银行发放。

 

第七章  报销禁止事项

 

第三十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健全财务报销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报账的效率,为经费报销划红线,明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行为禁区,遏制各种不合理的开支,特明确财务报销禁止事项如下:

(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或者发放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规范发放各类津贴、补贴。不得虚构事由发放津贴、补贴。

(二)违规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

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和各类有价消费券。

(三)违规开支国内、国际差旅费

不得虚构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不得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进行异地部门、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不得报销未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出国出境费用。不得超标准报销国内、国际差旅费。

(四)违规开支会议费

不得在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列示的地点举办各类会议。不得动用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类典礼、庆典活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旅游、安排与会无关的参观考察或宴请,不得发放礼品、纪念品、地方土特产等。不得使用会议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会议标准开支会议费。

(五)违规开支接待费

不得动用公款进行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不得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接待费标准,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不得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不得开支娱乐、健身等类别的支出。

(六)违规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

不得虚构劳务费发放事由,伪造领款人信息、签名。不得超标准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

(七)违规报销个人和家庭支出

不得报销任何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支出,如手机、眼镜、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通讯、参观旅游等支出。

(八)违规报销虚假发票

不得报销虚假发票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不得虚构业务,报销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发票。不得报销下列发票:无明细清单的大额书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等;发票内容和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

(九)违规预存转移资金

不得将经费预存至近期无计划发生经济业务的校外单位。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测试费、合作费等名义将经费划拨到校内其他部门、课题组。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所有经费报销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须执行各类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制度与此办法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潍坊科技学院经费支出报销指南一览表

附件2:财务报销管理相关业务表格

上一条:潍坊科技学院关于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条:潍坊科技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让认真成为品质

视责任高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