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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细则

潍坊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细则

潍办发[2014]1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委接待办公室、市政府接待办公室是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要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变相公款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接待单位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或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所到地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严格按规定安排陪同人数,陪同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市级陪同领导不超过2,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要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需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原则上实行自助餐。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要注意节俭,主要供应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潍坊市内人员一律不上酒。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要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不得虚报接待人数、天数等。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要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党政机关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时要列出公务活动用餐费支出。

第十六条 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和审计监督,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要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不得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党政机关所属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要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依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具体办法,推进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接待办公室、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014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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